- 杨棋;
配偶因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获得的权利仍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由于缺乏物权公示,导致配偶的权利实际上属于事实物权。配偶的权利属于基于法定原因获得的事实物权,且具有共有性、一定程度的公示性与道德性特征。以事实物权的角度出发,配偶所拥有的物权拥有确权效力、受到侵害时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以及一定程度的对抗效力。由于缺乏公示,配偶的物权无法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方配偶的债权人。但是应当注意第三人的“善意”标准以及考虑“唯一家庭住房”因素。
2022年02期 No.119 3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K] [下载次数:2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沈明焱;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特意将标的物的价格作为重大误解的客体加以规定,意在对实践中消费者“薅羊毛”的情形予以回应,经营者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然而该条规定忽视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民事合同关注消费者是否诚信以及经营者有无过失,商事合同则贯彻外观主义以及经营者严格责任,不同合同项下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有所不同。网购场景的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按照商事外观主义和经营者的严格责任,不应允许经营者任意撤销该合同。故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不应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
2022年02期 No.119 39-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下载次数:88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牛婷婷;
健康码治理是数字技术应用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创造性尝试。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健康码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若不加改变地沿用紧急状态下的健康码规则,将面临违法违规风险。强制性的适用规则引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失衡,逾越底线收集和保管健康码信息诱发个人信息保护危机,健康码自动化决策程序致使正当保护程序式微。为应对健康码适用潜藏的危机与挑战,应设定“因势而动”的“阶梯式适用”基础规则,保障公私利益动态平衡。因健康码是基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自动化行政行为,对此应以依法行政的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为重点制定健康码常态化适用的风险规制措施。
2022年02期 No.119 47-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下载次数:6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宋奕辰;
在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从单纯物之所有权向涵盖整体金钱利益扩张之后,作为财产权限制的房地产税因而需要受到宪法的检视。完善税制结构应当被确立为开征房地产税的核心目标,其在具备充分正当性的同时也能够被有效地实现。为了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综合考虑纳税人整体经济能力从而设计出妥当的税收限制政策。面积扣减模式具备较强的本质内容保障属性,因此更加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的精神。合宪的房地产税具有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属性。
2022年02期 No.119 54-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3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