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技术法规之理论探源A Theoretical Inquiry into Eco-environmental Technical Regulations
陈君,柳经纬
摘要(Abstract):
我国环境治理存在生态环境法律与生态环境标准融合的普遍现象,生态环境技术法规是二者融合的载体,其表现方式是在生态环境法律中引用生态环境标准或通过立法直接赋予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效力。生态环境法律与生态环境标准之间互异互补的关系,构成生态环境技术法规生成的先决条件。二者之间共同的价值目标、认识基点和规制功能,构成生态环境技术法规生成的基础条件,为其生成提供了可行性依据;技术与效力的交互需求、保障生态环境法律顺利实施的现实需求,构成生态环境技术法规生成的基本根据,为其生成提供了必要性支撑。生态环境技术法规的生成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是生态环境领域中法治与科技融合的重要治理工具。
关键词(KeyWords): 生态环境技术法规;生态环境法律;生态环境标准;法治;科技;融合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21&ZD192);; 202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法学项目“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标准制度研究”(24YJC820005);; 闽江学院引进人才社科预研项目“技术法规相关问题研究”(MJY24023);闽江学院发树慈善基金会捐赠资金研究专项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环境领域法律与标准合作共治之比较研究”(MFS25002)
作者(Author): 陈君,柳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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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参见:WTO官网.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7-tbt_e.htm.
- (2)参见《TBT协定》附件1第1条。
- (3)参见《TBT协定》第2条第2款。
- (4)参见《TBT协定》第2条第4款。
- (5)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7技术委员会(TC207)从1993年开始制定,并于1996年正式颁布的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ISO14000被称为通往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它对全世界工业、商业、政府等所有组织改善环境的行为具有统一标准的功能。ISO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是与组织活动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对原材料的选择、设计、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直到废弃物的处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要求组织承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尤其要对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
- (6)参见《TBT协定》附件1第2条。
- (7)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三项目的和任务: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8.
- (8)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50条(关于“保护环境,防止不良的生物影响”)第2款规定:“危险性生产项目的布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和退役,采用与微生物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的工艺技术,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要求、自然保护标准,包括微生物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其他标准性文件。”
- (9)我国香港地区《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关于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规定:“本规例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包括不同类型的移动机器(包括流动工业设备),或由内燃式引擎驱动并主要使用于非道路的车辆。所有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除获得豁免外,须符合法定的废气排放标准。”
- (10)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11)COHEN P S.The Modern Social Theory[M].New York:Basic Books,1968:18-19.转引自:周骁然.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40.周骁然在该书中将秩序的意义表述为:“具体而言秩序有以下意义:一是与社会生活中行为的限制有关;二是表明社会生活中的联系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发和无序的,彼此之间存在一种互动和联系;三是为社会生活提供某种可预测性的因素,使得人们在有预见的状态下进行社会活动;四是体现社会生活各部分之间的一致性;五是体现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即在一定程度下长期保持其状态。”
- (1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13)参见《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1-2002)第2.3.2项:“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 (14)1999年《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1999年《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被2020年《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所替代并废止。
- (15)2020年《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10条:“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 (16)类似观点可以在诸如《人类环境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性文件中找到。此外,在各类生态学、环境科学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的学术著作和报告中,也常常可以看到类似表述。
- (17)《环境保护法》第7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 (18)关于法律与标准融合的基础(可行性)的问题,有学者作过研究并提出各自观点。周宇在其著作《美国标准与法律融合的研究》中,认为“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有二:标准与法律都具有规范性以及标准与法律都有对秩序的追求”。参见:周宇.美国标准与法律融合的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2:26.周骁然在其著作《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中,提出“环境法与环境标准作为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两者存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追求秩序)、认识手段上的同质性(科学技术)和作用方式上的耦合性(规范手段)”。参见:周骁然.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48.本文倾向于赞同周骁然的观点,因为生态环境法律与生态环境标准,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不同规范,它们共同追求生态环境的安定有序,这种价值上对秩序的一致追求为两者的融合确立了逻辑基石;而科学技术作为它们认识上的共通点,则为其融合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同时,它们在规范功能上的协同作用,进一步印证了融合的实际效果与可行性。所以,追求秩序、依托技术、规范手段均构成生态环境法律与生态环境标准的内在契合点,使得它们的融合切实可行,也使生态环境技术法规的诞生顺理成章。
- (19)参见《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 (20)修订的5处分别是: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将“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特别增写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