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分析An Analysis of Enterprise Data Rights Protection Models
赵惠妙,霍正
摘要(Abstract):
在数据经济时代,数据资产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如何构建有效的企业数据保护机制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尚未形成明确的数据保护规范,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亦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在数据确权这一基础性问题上争议更为突出,适用权利保护模式存在较大阻力。而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亦存在局限性。基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通过系统梳理司法案例、比较分析各保护模式的制度效能,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这一行为规制模式为现阶段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最佳模式。然而,该模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般性条款适用过度以及互联网专条适用局限等问题,针对这一困境,宜通过厘清企业数据权益边界和科学界定行为不正当性等路径来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企业数据;保护模式;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数据专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1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法律规制的完善”(20FXC029)
作者(Author): 赵惠妙,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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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原告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二被告经营的脉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软件,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新浪微博帐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软件。双方合作终止后,二被告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而是继续使用。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 (1)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0082号民事判决书。
- (2)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109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8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 (3)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905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
- (4)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447号民事判决书。
- (5)本文所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为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 (6)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9055号民事判决书。
- (7)参见: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
- (8)参见: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
- (9)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 (10)参见: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447号民事判决书。
- (11)参见: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 (12)参见: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 (13)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 (14)参见: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
- (15)参见: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 (16)参见: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
- (17)参见: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 (18)参见: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民事裁定书。
- (19)参见: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
- (20)参见:湖南蚁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789号民事判决书。
- (21)《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不合理地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二)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三)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法所称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