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或平衡——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Fairness or Welfare——The Law Applicable to Foreign Product Liability
张学慧,李曙彤
摘要(Abstract):
传统"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不足以满足产品生产国际化的需要。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既要承担起保护弱势被侵权人利益的责任,又要考虑在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中国,生产者、销售者作为侵权人的法律风险。因此《法律适用法》在修订时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技术,采用阶梯式立法模式。增加弹性连结点,在赋予被侵权人意思自治选法权利的同时,给予相应的选法范围的限制,同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相应的判断标准。最终实现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在公平与福利间实现平衡。
关键词(KeyWords): 硬性连结点;弹性连结点;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阶梯式立法模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北京化工大学中央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研究”
作者(Author): 张学慧,李曙彤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张建.冲突法视角下的跨境产品责任侵权[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405-409.
- [2][美]卡普洛,[美]沙维尔.公平与福利[M].冯玉军,涂永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33.
- [3]EU angers business on product liability law[N].Euro News,2003(7):1-2.
- [4]谌建.论冲突法上的侵权类型化与法律选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290.
- [5]马志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62.
- [6]江保国.法律选择权研究---审视冲突法的权利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47-159.
- (1)具体包括:(1)州际与国际体系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它具有利害关系的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相关利益;(4)正当预期的保护;(5)特定法律领域背后的基本政策;(6)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结果的一致性;(7)确定与适用法律的简便性。
- (2)《罗马条例Ⅱ》序言:公平分配现代高科技社会的内在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同时鼓励企业创新,保障公平竞争并促使贸易便利化。
- (3)张建.冲突法视角下的跨境产品责任侵权[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407-408.
- (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 (1)Symeon C.Symeonidesal,PARTY CHOICE OF LAW IN PRODUCT-LIABILITY CONFLICTS[J].12 Willamette J.Int’l L.&Disp.Resol.263.
- (1)杜兰研究是美国的一项产品责任冲突法适用情况的比较研究。
- (2)Oxford,UK New York,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The Oxford 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798 pages.
- (3)Symeon C.Symeonidesa1,PARTY CHOICE OF LAW IN PRODUCT-LIABILITY CONFLICTS[J].12 Willamette J.Int’l L.&Disp.Resol.263.
- (1)《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侵权事件的全过程表明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所、国籍、营业所以及其他连结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法。
- (2)《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产品责任】规定:“1、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 (3)1995年的《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第12条不仅规定了侵权冲突规则的例外条款,而且还详尽规定了适用该例外条款的条件,即:(1)经比较,在所有的情况下,如出现(a)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最重要连结因素的国家的法律依上述一般规则应予适用,以及(b)任何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最重要连结的因素在其他国家,在实体上更适合于适用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或任何此类问题的,应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则一般规则应被取代,而用以解决(案件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或某个问题的法律是该其他国家的法律。(2)为本章之目的应加考虑的与侵权或不法行为有联系的因素,特别是指:与当事人有关的因素,与构成争讼的侵权或不法行为事件的构成有关的任何因素或与这些事件的后果或任何情况有关的因素。
- (4)《罗马条例Ⅱ》Art5(2)中也有这方面的体现:“与另一国之间的明显更为密切的联系可以基于双方之间既存的特殊关系(例如合同)并与涉案的侵权或过失不法行为紧密联系。”
- (5)Symeon C.Symeonidesa1,PARTY CHOICE OF LAW IN PRODUCT-LIABILITY CONFLICTS[J].12 Willamette J.Int’l L.&Disp.Resol.263.
- (1)Symeon C.Symeonidesa1,PARTY CHOICE OF LAW IN PRODUCT-LIABILITY CONFLICTS[J].12 Willamette J.Int’l L.&Disp.Resol.263.
- (2)第四十五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受害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