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作品纠纷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兼评我国NFT数字作品侵权第一案Analysis of Copyright Issues in NFT Digital Works Disputes——Reviewing the First Case of Infringement of NFT Digital Works in China
李小侠,杨家恒
摘要(Abstract):
NFT数字作品是NFT技术与数字作品融合链接的产物。未经许可上传并铸造NFT数字作品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侵权复制件的价值较低,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被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吸收。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没有导致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不构成发行行为,亦不能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仅需要承担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需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边界可依据“一般可能性”标准认定。
关键词(KeyWords): NFT数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平台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公共领域维度研究”(2019BFX015);; 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2022KYJJ024)
作者(Author): 李小侠,杨家恒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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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2)参见:《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0)二中知初字第18号。
- (3)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 (4)法院认为:“尽管NFT数字作品铸造过程中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同步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中,但该复制是网络传播的一个步骤,其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故复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对此予以评价。”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 (5)参见《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6)《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 (7)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 (8)《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6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专有权。”
- (10)欧盟《版权指令》第4条第1款:“成员国应当为作者就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规定专有权,以授权或禁止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发行。”
- (11)欧盟《版权指令》第28段:“发行权是对体现在有体物中的作品进行发行的专有权利。”
- (12)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 (1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14)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基础提案第10.20段。
- (15)参见欧盟《版权指令》序言第29段。
- (16)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 (17)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18)“通知—删除”规则,又称为“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19)红旗标准是指如果侵权事实就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网络服务提供者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且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 (20)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 (22)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